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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双环球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陈和灿,裘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39904J。法定代表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组织机构代码:75709317—3。法定代表人:陈和灿。被执行人:浙江双环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451400—X。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被执行人: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华通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0500721Y。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被执行人:陈和灿,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裘剑英,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4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7-39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三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7-39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联系人:周培洪联系电话:0575-8728****本院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6389号之六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孟冠峰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