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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鹰机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锦荣棋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国红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任行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正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曙,该厂厂长。一审第三人:上海锦荣棋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场中路XXX号二楼东。法定代表人:高金生,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上海国红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场中路XXX号二楼东。法定代表人:詹水兴,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任行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场中路***号*楼*层西首。再审申请人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鹰机械厂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国红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锦荣棋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任行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锦秋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因客观原因,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锦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锦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