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咏欢与朱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咏欢,朱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朱咏欢,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文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朱咏欢与被执行人朱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湘1321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朱文伟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人朱文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文伟的银行存款173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1321执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国强执 行 员 舒湘平执 行 员 谭灵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