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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咏欢与朱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咏欢,朱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朱咏欢,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文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朱咏欢与被执行人朱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湘1321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朱文伟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人朱文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文伟的银行存款173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1321执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国强执 行 员  舒湘平执 行 员  谭灵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 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