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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燕、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燕,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燕,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号紫晶苑*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乾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燕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现提供石家庄市环保局出具的2013、201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统计。至2014年5月31日交房日止,2013年橙色预警1次共5天,2014年上半年橙色预警1次共4天,证明显示预警停工天数9天。故两审认定被申请人2013年停工151天,2014年1-5月停工25天,合计停工176天,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错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3)2号、34号)文件,黄色预警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和拆除作业”。橙色和红色预警规定“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被申请人商品房建筑中不仅仅只有土方和拆除作业,还有好多其他作业,而两审认定商品房建筑项目中“全部在建工程停止施工作业”,适用范围不当。另,根据上述(2013)2号文件规定,长安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明显是对该文件的篡改,是一份错误证明,不应采纳。且该文件发布在部分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前,不存在新政策出台,故两审依据合同约定,作出被申请人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这部分业主,判决申请人败诉的依据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石家庄市环保局出具的2013、201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统计,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停工176天的事实。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否定2015年8月2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证明》的真实性,其主张该证据不应被采纳,不能成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免责条款对所有签订合同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逾期交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求,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