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广成与黄秀凤、罗志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成,黄秀凤,罗志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390号原告:张广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黄秀凤,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罗志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直双,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成诉被告黄秀凤、罗志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贤和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