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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长勇与牛胜利、李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勇,牛胜利,李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民初4349号原告:陈长勇,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牛胜利,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云香,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长勇与被告牛胜利、李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胜利、李云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长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8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1月起多次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经偿还原告部分借款,余款借款本金52100元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被告牛胜利、李云香未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牛胜利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牛胜利60000元。被告牛胜利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借100000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牛胜利100000元,以上两笔共计160000元。后被告牛胜利陆续还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牛胜利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陈长勇现金132580元(壹拾叁万贰仟伍佰捌拾元正)。借款人:牛胜利,2016年1月12号。”。此后,被告牛胜利又陆续偿还原告80480元,余款52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牛胜利、李云香系夫妻关系,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牛胜利、李云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牛胜利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牛胜利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2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对于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请求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牛胜利偿还借款本金521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支付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牛胜利支付利息应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牛胜利、李云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胜利、李云香共同偿还原告陈长勇借款本金52100元。二、被告牛胜利、李云香共同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2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7900元为限)。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牛胜利、李云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荣德人民陪审员  冯延武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