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文庆、绵阳松华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文庆,绵阳松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财保81号申请人:范文庆,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2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川,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松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谢长珍。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以54万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54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绵阳松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王泳文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