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素萍与曹立成、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萍,曹立成,袁红艳,吴礼振,黄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2号原告:丁素萍,女,1960年6月1日生,回族,市民,住所地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基庆,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立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袁红艳,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系曹立成之妻。被告:吴礼振,男,199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黄洁,女,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系吴礼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素萍诉被告曹立成、袁红艳、吴礼振、黄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原告与被告曹立成的借款合同尚在���行期,原告应在履行期满后主张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永审 判 员  王志方人民陪审员  张凤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亚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