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秦玉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秦玉若,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578号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77621575。法定代表人:孙元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现住所地不详。经营者:秦玉若。被告:秦玉若,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张玲,女,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酒水,并于2014年9月7日在送(销)货单上签字确认,明确载明共欠酒款18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秦玉若、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秦玉若、张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红又亮美食园、秦玉若、张玲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蓝海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善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