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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少群、周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少群,周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236号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730号庐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73605X。法定代表人:应勇,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光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胡少群,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周立军,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少群、周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少群、周立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8.5元,由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798.5元退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