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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志华与徐自升、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华,徐自升,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387号原告:董志华,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男,系原告董志华所在社区推荐。被告:徐自升,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珍珠坡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自升,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志华与被告徐自升、被告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董志华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华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董志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