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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光与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曹光,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曹光,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曹光,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13号之一申请人:曹光。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曹光与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保全价值170000元。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曹光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光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承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