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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其虎与李瑜、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其虎,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其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梁其虎因与被申请人李瑜、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其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梁其虎认为李瑜与泰安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嫌伪造、缺乏事实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对本案证据不予收集,审判人员涉嫌枉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其虎申请所称的事由,在一、二审中已全部提出,一、二审判决均给以详尽阐述,现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梁其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其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牛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柯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