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寇芹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寇芹萍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148号自诉人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涧小区西侧门。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寇芹萍,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灵宝市西闫乡永泉埠村*组人,现住灵宝市。自诉人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寇芹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被告人寇芹萍已经全部履行,自诉人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寇芹萍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灵宝市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人寇芹萍的起诉。审判员 田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