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鑫基商贸有限公司,李俐,胡硕,乔水玲,张杨,石浩,李红霞,黄新涛,王敏,李扬,谢纪民,乔继坤,乔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78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22562366。负责人陶可,行长。委托代理人姬毓卿,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俐。被申请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浩。被申请人郑州鑫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纪民。被申请人李俐。��申请人胡硕。被申请人乔水玲。被申请人张杨。被申请人石浩。被申请人李红霞。被申请人黄新涛。被申请人王敏。被申请人李扬。被申请人谢纪民。被申请人乔继坤。被申请人乔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诉被申请人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鑫基商贸有限公司、李俐、胡硕、乔水玲、张杨、石浩、李红霞、黄新涛、王敏、李扬、谢纪民、乔继坤、乔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107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鑫基商贸有限公司、李俐、胡硕、乔水玲、张杨、石浩、李红霞、黄新涛、王敏、李扬、谢纪民、乔继坤、乔楠银行存款83107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