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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程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55号原告程某,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赵某,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李某,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