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552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孙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