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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552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孙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孙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