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59号申请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罗某某、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鄂0116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由被执行人罗某某、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39788.93元。二、案件受理费498元。经本院执行,执行中,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给付相关费用义务,解除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意结案。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给付相关费用义务,解除纠纷,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