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罗贵清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97号罪犯罗贵清,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东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贵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11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新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5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贵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贵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2016年第三、四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后勤分监区夜哨班33名罪犯排名第1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贵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贵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