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史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原告史某某用于担保的房屋一套;查封用于担保的史某某名下房屋一套。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3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