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史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原告史某某用于担保的房屋一套;查封用于担保的史某某名下房屋一套。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35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