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某,刘某2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184号原告:刘某1,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孙某,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被告:刘某2,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刘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