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启标与马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标,马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朱启标,男,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马秀江,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朱启标与被执行人马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