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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海峰、袁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海峰,袁敬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37号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阳县城内乔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惠海龙,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焱,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峰。被告:袁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海峰、袁敬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其中一被告袁敬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袁敬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福平审 判 员  张征平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