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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梁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坤,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梁坤酒后驾驶京Q×××××号吉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乐天马特超市”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皖D×××××号小型越野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刘某报警,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依法对梁坤抽血检验。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梁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高某、刘某的证言;2、被告人梁坤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受案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坤予以判处。被告人梁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梁坤酒后驾驶京Q×××××号吉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乐天马特超市”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皖D×××××号小型越野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刘某报警,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依法对梁坤抽血检验。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梁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坤与刘某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协议书,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梁坤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所在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建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