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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675夏誉菲与胡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誉菲,胡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夏誉菲,住连云区。被执行人胡玲玲,住连云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夏誉菲与胡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