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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芳娃申请执行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娃,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娃,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弯岭,男,1984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刚,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芳娃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高芳娃人民币11755.85元,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1755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高芳娃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绿色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