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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357宁效庆与江苏方正易斯高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效庆,江苏方正易斯高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效庆,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正易斯高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月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庭飞,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宁效庆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方正易斯高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士   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