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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莫强生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80号罪犯莫强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广西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强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09月22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兵刑执字第003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莫强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强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第二、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二分监区128名罪犯排名第6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强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强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