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苗洪海与被告李中国、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海,李中国,李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430号原告:苗洪海,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中国,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忠伟,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苗洪海与被告李中国、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洪海与被告李中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他和被告李忠伟是亲属关系,被告李忠伟与被告李中国是亲属关系。2015年3月4日,二被告向他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经他多次索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中国辩称,他同意还钱,但是需要一些时间,现在没有能力全部还清。被告李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被告李忠伟、李中国向原告苗洪海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至今,被告李忠伟、李中国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李中国、李忠伟向原告苗洪海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李忠伟、李中国应予还款。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中国、李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苗洪海借款2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李中国、李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