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郑平、牛长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牛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郑平,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长涛,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平与被执行人牛长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4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长涛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