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美玉、游春晖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美玉,游春晖,游文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特16号申请人:何美玉,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游春晖,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游文斌,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美玉与申请人游春晖、游文斌关于确认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延鹤人调(2017)0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何美玉与申请人游春晖、游文斌因游祥浪房产所有权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游祥浪名下一房产,该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国有(2002)字第5410号》,坐落在南平市中山路317号内科部14幢104室,地号:3/6/4-7,图号:173-2,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肆拾点捌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肆拾点捌平方米。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延政字第NO。0032065号》,幢号14,房号104,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陆拾陆点肆贰平方米,共用分摊面积肆点玖肆平方米。该房产由何美玉继承所有,游春晖、游文斌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二、本协议的签订,各方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事由;三、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就该纠纷提出新的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美玉与申请人游春晖、游文斌于2017年4月20日经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