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国庆、史庆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庆,史庆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268号申请人:段国庆,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史庆操,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申请人段国庆与被申请人史庆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段国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庆操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损失全部理赔款,并提供案外人史西立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史庆操鲁R×××××号小型轿车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应得的车辆损失全部理赔款,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二、查封申请人段国庆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史西立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5元,由申请人段国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