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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立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多礼,蒋立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44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4民初2441号原告:顾多礼,男,汉族,1987年0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立梅,女,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多礼与被告蒋立梅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多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多礼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多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顾多礼负担(已缴付本院)。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翀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