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武雷与唐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雷,唐金和,吴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武雷,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唐金和,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贵华,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张武雷与唐金和、吴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金和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案款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金和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武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