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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4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武雷与唐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雷,唐金和,吴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武雷,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唐金和,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贵华,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执行张武雷与唐金和、吴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唐金和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案款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金和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武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