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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晓辉、朱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朱武军,徐辉军,傅耀琪,丰城市诚鑫家电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朱武军,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辉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傅耀琪,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市诚鑫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旌阳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8788-4。本院在执行王晓辉和与朱武军、徐辉军、傅耀琪、丰城市诚鑫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办理机关权证,在短期内无法变现,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800000元,未执行标的款为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晓辉若发现被执行人朱武军、徐辉军、傅耀琪、丰城市诚鑫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涛审 判 员  金 毅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