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增鹏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增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增鹏,又名安二顾,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增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增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安增鹏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新沂市X310高合线由北向南行使至35km+100m地段时,与行人李某发生刮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安增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增鹏未离开现场并主动报警,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安增鹏已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153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增鹏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单、该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安增鹏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孙某、孙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安增鹏供述和辩解,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增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疏忽,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安增鹏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增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安增鹏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增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