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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阳丽萍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丽萍,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99号原告:阳丽萍,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湖南正赢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丽,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受理原告阳丽萍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丽的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在永州市××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可以由被告张丽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