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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万齐美与樊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齐美,樊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30号原告:万齐美,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艳丽,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齐美诉被告樊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齐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齐美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