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万齐美与樊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齐美,樊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30号原告:万齐美,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艳丽,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齐美诉被告樊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齐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齐美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