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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青华、张红梅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青华,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青华,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马铺村*组。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马铺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执行人谢青华、张红梅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