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51号原告刘文军,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代理人聂秀霞,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华,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文军与被告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潘建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