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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51号原告刘文军,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代理人聂秀霞,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华,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文军与被告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潘建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