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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才斌与熊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斌,熊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890号原告:才斌,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熊小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才斌与被告熊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才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才斌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姿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