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才斌与熊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斌,熊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890号原告:才斌,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熊小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才斌与被告熊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才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才斌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姿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