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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陈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陈德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2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896723403Y。负责人:江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彬、叶凯军,该行职员。被告陈德旺,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陈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以被告陈德旺户籍已注销,待查明身份和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6.31元,减半收取计1418.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必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