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孔建奇与张照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奇,张照辉,张恒,刘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875号原告孔建奇,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张照辉,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恒,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刘书敏,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孔建奇与被告张照辉、张恒、刘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照辉、张恒、刘书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建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照辉、张恒、刘书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奇撤回对被告张照辉、张恒、刘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建奇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