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涂远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远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远南,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2017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远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远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2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涂远南在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战斧网吧的厨房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钥匙,后拿着该钥匙在战斧网吧后面的巷子里寻找电动车。最后,涂远南在该网吧后面一房间内找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爱亚牌电动车,然后骑着该电动车来到本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87号“思乡小吃”店吃饭,因身上没有钱,便将该电动车扣押在该店内,并向店老板邹绍武要了二十元钱离开。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涂远南在本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涂远南带领公安民警到“思乡小吃”店找回其窃取的爱亚牌电动车。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经估价鉴定:上述爱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远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盗窃视频截图、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送货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被告人涂远南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远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207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远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家属主动替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远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