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胜强等诉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强,刘瑞兰,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660号原告:罗胜强,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刘瑞兰,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侯卫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501号紫宸澜山20栋一楼101-112室。法定代表人:蒋晓平。原告罗胜强、刘瑞兰与被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胜强、刘瑞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全面履行服务合同(房屋楼顶渗水,房屋墙面开裂、渗水未完全维护、修缮合格)构成违约(不完全履行);2、请求判决被告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全面履行服务合同,承担维护、修缮责任,并依法出具修缮结果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报告;3、请求法院判令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减免自2012年7月投诉质量问题起至房屋修复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用;4、请求法院判令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检测费、评估费;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郴建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因原告罗胜强、刘瑞兰与被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约定为“提交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应提交郴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仲裁。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故此,本案中,原告应向郴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胜强、刘瑞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退还给原告罗胜强、刘瑞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