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王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王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278号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帅,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被告:王鹏,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告王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能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