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益鹏置业有限公司、姚春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益鹏置业有限公司,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益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春英,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益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春英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春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