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登敏诉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行政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49号起诉人:张登敏,男,生于1951年1月1日,汉族,现租房立石村。2017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张登敏的起诉状,以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对张登敏的行政行为错误为由要求:“按8号文件和47号的46条等政策,不因拆迁降低生活居住水平,还我以前那样的居住条件,或按政策文件补偿”。经审查,针对张登敏的请求,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了梯府发[2016]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列》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第二条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列》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登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柏 健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谭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