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野与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野,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田野,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生,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曹宽洋,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柱,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生,住淮安市。本院在执行田野与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在淮安亨得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