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丽丽与纪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丽,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高丽丽,女,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纪萍,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丽丽与被执行人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6600元,执行费5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萌名下房产一处,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